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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6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