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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2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正忠李東益林琬軒

聲請人
高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112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應迴避112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下稱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雖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部分撤銷並發回本院,然現係由本院他股法官承辦等節,有上開各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而聲請人迄至同年11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並於同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則揆諸首揭說明,本案既已終結而脫離繫屬,承審法官於本案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與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1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