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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世華陳彥宏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翔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翔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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