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高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112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應迴避112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下稱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雖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部分撤銷並發回本院,然現係由本院他股法官承辦等節,有上開各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而聲請人迄至同年11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並於同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則揆諸首揭說明,本案既已終結而脫離繫屬,承審法官於本案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與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