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宋正一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4號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