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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柏仁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