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 原告
- 徐晧元
- 被告
- 陳泳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