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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О號

免除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趙文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О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二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五月之刑,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三號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執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監管紀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等在卷足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鈞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有期徒刑之判決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趙 文 卿

書記官 林 慧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О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免除刑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