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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00-00000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嗣經該院以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七八號裁定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受處分人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收受裁決書,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紙在卷可稽,惟本件異議人竟遲至九十年五月七日始遞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內所蓋本院收狀章存卷可按,故其聲明異議已逾二十日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 章 榮

書記官 嚴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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