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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六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六號

自訴人
乙○○
自訴人
擔當自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