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 異議人
- 甲○
- 即受處分人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00-00000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嗣經該院以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七八號裁定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受處分人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收受裁決書,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紙在卷可稽,惟本件異議人竟遲至九十年五月七日始遞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內所蓋本院收狀章存卷可按,故其聲明異議已逾二十日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