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押)
- 選任辯護人
- 張獻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1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3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93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乃於當日當庭宣示自94年1 月11日延長羈押2 月,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前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4年2 月24日當庭宣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