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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清吉趙文卿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0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押)
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1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3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93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乃於當日當庭宣示自94年1 月11日延長羈押2 月,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前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4年2 月24日當庭宣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8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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