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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堭儀李育仁王沛雷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故應予以羈押,被告之犯意如何,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9 月17日執行羈押,嗣自同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2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已於94年2 月24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王 沛 雷

書記官 何 子 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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