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4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24號
- 公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3 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 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姜 麗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