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祚丞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