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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8號

準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仁姜麗香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14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且經本院於94年10月6 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94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茲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且為本院於94年11月17日以其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被告罪證明確,因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2 月。又本院已於94年12月7 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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