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14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且經本院於94年10月6 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94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茲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且為本院於94年11月17日以其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被告罪證明確,因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2 月。又本院已於94年12月7 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