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伯勳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93年12月1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營字第裁40─D1A079864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所有人,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處新台幣玖仟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壹次。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時,其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處汽車所有人3 千元以上9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且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又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至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此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另定有明文,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裝載整體物品超重」及「裝載貨物超過總重量」分別定其應如何處罰之規定。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7R─941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93年12月1 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西濱公路30公里處為警舉發「裝載整體物(司機口述機械零件)乙件,經會同司機過磅得總重50.2公噸,車輛核載重40公噸,超載10.2公噸」之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裁決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下同)3 萬4 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所有之7R─941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裝載之物為機械,係一整體物,不能分割分載,應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而非違反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原處分容有違誤,請予撤銷,改處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款等語。 四、經查:本件7R─941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載運之物為機械,且係整體物,該車總重50.2 公噸、車輛核載重40公噸、超重10.2 公噸等情,業據受處分人所自承,並有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份在卷可參。是該營業貨運曳引車確有於右開時地載運整體物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而仍行駛之事實,堪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對於汽車載物超重均定有如何處罰之規定,然該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此係對於汽車載運超重之一般規定,惟載運之貨物若屬不可分割之整體物,且重量顯超過該載運車輛核定之總重量時,並非絕對不可載運,而是例外許可於經請領臨時通行證後即得通行,此觀諸同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規定,至為灼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應係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之特別規定。本件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7R─941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載運之機械零件,係屬不可分割之整體物,則其裝載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而行駛時,既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即應依該條款處罰之,而非依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予以處罰甚明。原處分機關以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為,係屬二種違規行為,應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處,並提出交通部91年8 月32日交路字第091004882 號函釋為據,然受處分人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係裝載整體物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若依處分機關所述此屬二種違規行為,則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而已請領臨時通行證者是否仍應依該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處罰之,即非無疑。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就受處分人上開違規行為,遽依上開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予裁罰,尚有未洽,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處罰鍰新台幣9 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 五、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