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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4年4 月29日裁定並執行羈押。

二、本院於94年7 月13日經訊問被告甲○○後,認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除經本院審理屬實,且以94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判處被告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刑,其犯罪嫌疑顯然重大;且被告甲○○前經本院以94士院刑愛緝字第95號發佈通緝,於94年4 月28日為警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又在短期間內犯案多起,為確保本件嗣後刑事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或刑之執行,目前並無其他方式可資預防,是本案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甲○○自94年7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4年7 月13日當庭諭知(本院94年7 月13日訊問筆錄第2頁參照),即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 辰 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 忠 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