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0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4年9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