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0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清吉馬傲霜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0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0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4年9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張國棟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0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