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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8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446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被告張日發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秉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恆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