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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趙文卿楊得君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7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 月21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2月20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