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160 號),因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
乙○○於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0年12月31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9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於91年4 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51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2年8 月30日及同年10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及92年度訴字第187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 年和1 年4 月確定,後二者定應執行刑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再與前罪接續執行結果,於92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於94年10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中92年7 月11日至93年1 月9 日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嗣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6 月12日,尚未執行完畢。再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7 月3 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上均不構成累犯)。
乙○○於95年7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刑警大隊)在臺北市大同區○○○路251 號8 樓806 室內,查獲第1 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5個、吸食器1 組、注射針筒1 支等物(乙○○涉嫌毒品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為刑警大隊調查時,為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刑責,竟向偵辦案件之刑警大隊員警冒用「甲○○」之名義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在上址內接續在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844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各偽簽「甲○○」之署名各1 枚、2枚與10枚,並在該署名下按捺指紋各1 枚、2 枚與10枚(即附表一所示)。嗣於同日下午5 時35分許,經警帶回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街○段69號刑警大隊偵八隊辦公室調查偵訊時,仍承前開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接續在調查筆錄上應告知事項欄及末頁之受訊問人處中,各偽簽「甲○○」之署名各1 枚,及在該署名下按捺指印各1 枚,並在校對處及騎縫處按捺指印各1 枚和6 枚(即附表二所示),以偽示「甲○○」本人親簽按捺指印,足生損害於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及甲○○。嗣經刑警大隊將乙○○所捺印之上開指紋送鑑後,始查悉上情。
案經甲○○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5頁至第47頁),並有偽簽「甲○○」署押及指印之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844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調查筆錄(見偵卷第17頁至第25頁)在卷可憑,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8 月16日刑紋字第0950122575號函(見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在卷可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調查筆錄等文件,均係司法人員依法製作,並命受訊問人簽名確認,其上所偽造「甲○○」之署名、指印,不過係被告用以掩飾身分,並非足以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惟被告在上開資料文件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亦足以生損害於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正確性與甲○○本人,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各該多次偽造署押行為,均係基於逃避單一案件之刑責動機,係以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侵害單一法益,各應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10號判決參照)。爰審酌被告為圖規避刑責,竟連續冒用他人名義應訊,並偽造署押,妨害司法權之公正,並使曾宏國無故奔波於司法機關,不宜寬縱,且其犯後於警詢中雖坦承犯行,惟檢察官傳喚時即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甲○○」名義之署名、指印,均應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217 條第1項、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偽造之署押均為「甲○○」 ┌───────────────┬────┬──────┐ │文件名稱 │署名數 │ 按捺指印數 │ ├───────────────┼────┼──────┤ │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844 號搜索票│1 │1 │ ├───────────────┼────┼──────┤ │搜索扣押筆錄 │2 │2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10 │10 │ └───────────────┴────┴──────┘ 附表二 偽造之署押均為「甲○○」 ┌────┬───────────────┬────┬─────┐ │ │ │署名數 │按捺指印數│ ├────┼───────────────┼────┼─────┤ │調查筆錄│ 應告知事項欄內之受訊問人處 │1 │1 │ │ ├───────────────┼────┼─────┤ │ │ 末頁之受訊問人處 │1 │1 │ │ ├───────────────┼────┼─────┤ │ │ 校對處 │0 │1 │ │ ├───────────────┼────┼─────┤ │ │ 騎縫處 │0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