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自95年3 月2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 月2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已於95年7 月26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