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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朱光仁江翠萍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95年8 月24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6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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