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4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4號
- 公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被告
- 樓之1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羈押必要,應自96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