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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4號

準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仁黃潔茹姜麗香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訴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被告
樓之1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羈押必要,應自96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姜麗香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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