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1號、矚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鐘素滿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再審(95年度再字第1 號),本院准予開始再審,暨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13161 號),並追加起訴移送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鐘素滿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鐘素滿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買賣嬰兒50件,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2 月3 日及同年4 月3 日依序延長羈押貳月。茲訊問被告2 人後,雖本案已審理終結,並於96年5 月21日宣判,惟被告2 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為使將來審判或執行之順利,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