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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字第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仁黃潔茹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1號、矚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鐘素滿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再審(95年度再字第1 號),本院准予開始再審,暨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13161 號),並追加起訴移送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鐘素滿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鐘素滿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買賣嬰兒50件,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2 月3 日及同年4 月3 日依序延長羈押貳月。茲訊問被告2 人後,雖本案已審理終結,並於96年5 月21日宣判,惟被告2 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為使將來審判或執行之順利,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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