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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靜恒高雅敏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 日以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自95年6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5年6 月27日起送往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處分(95年度戒執字第326 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竊盜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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