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 日以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自95年6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5年6 月27日起送往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處分(95年度戒執字第326 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竊盜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