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全卷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