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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全卷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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