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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靜恆許碧惠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自95年3 月2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 月2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已於95年7 月26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楊哲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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