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具 保 人 丙○○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12月20日95年度訴第509 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又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固有明文。惟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乃在課予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倘被告業已到案,自不應沒入具保人提供之保證金。質言之,須被告仍在逃匿中,始得依法沒入保證金。
二、查具保人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乙○○釋放。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裁定將前開保證金沒入,惟於本院為前開裁定前,已經於95年12月8 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被告已非仍在逃匿中,原裁定未及審酌,沒入丙○○繳納之保證金,自有可議。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非無理由,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更正撤銷。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