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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29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62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民國96年7 月3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AEV5936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8 款之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騎乘ADF-087 號重型機車,於96年6 月2 日中午12時5 分許,在臺北市○○路與民族西路口處,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執勤員警舉發「闖紅燈(北往南方向)」之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處罰鍰1,8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 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路口綠燈時通過該路口,因車速較慢,路口才過三分之一,黃燈一閃馬上轉紅燈,致警員誤判其闖紅燈云云。

四、經查:

㈠異議人甲○○騎乘前開重型機車於前揭時、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乙○○到庭證稱:現場受處分人從承德路由北往南要在民族西路待轉往東,當地有五個號誌燈,在承德路上中央分隔島旁邊,左邊數過來第一個是紅燈,第二個黃燈,接下來是左轉綠燈,第四是直行綠燈,第五是右轉綠燈,當時號誌變化本來是直行和右轉綠燈同時亮,接下來轉黃燈,然後紅燈,紅燈之後隔一秒會有一個左轉綠燈和紅燈同時亮,代表四輪車輛可以左轉,而且這個路口要待轉,直行或右轉車輛都不能走,這個號誌之後再跳黃燈,再跳紅燈,再恢復成直行與右轉綠燈同時亮,伊舉發受處分人當時時相是亮紅燈和左轉綠燈,從承德路往民族西路車輛也已經走完,受處分人才過來,受處分人所謂變燈應該已經是亮黃燈,但這時還是不能過去,因為先前直行都不能走,更何況還是黃燈。當時承德路往民族西路左轉車已經走完,受處分人才過來,所以不可能是直行和右轉綠燈時過來等語明確(見本院96年8 月6 日訊問筆錄第2頁至第3 頁),並有證人乙○○所庭呈之現場示意圖1 張(見本院卷第20頁)在卷可憑。衡情證人乙○○與異議人素不相識,復無仇怨,自無設詞誣陷異議人,致身觸偽證重罪之必要,且證人所證本件逕行舉發之經過事實,具體明確,顯非一般憑空捏造證詞可擬,堪認證人乙○○應無誤判違規事實之虞,其所為上開證詞,應堪採信。

㈡又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乙○○庭呈隨身碟內錄製現場號誌時相變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為:畫面開始為直行與右轉綠燈,第17秒時轉為黃燈,第20秒時轉為紅燈,第22秒時左轉燈亮,第42秒時黃燈亮,第45秒時紅燈亮(見同上筆錄第4 頁)。可知承德路與民族西路路口號誌黃燈轉紅燈之秒差均為3 秒,而參酌證人乙○○庭呈之現場示意圖上所載,上開路口之路寬約為18.4公尺,則以異議人自承其當時時速為20、30公里左右,其每秒行駛距離約為5.55至8.33公尺,則以其行車時速,通過上開路寬約18.4公尺之路口僅約需2.2 至3.31秒,而上開路口之號誌於綠燈轉紅燈前尚有3 秒為黃燈。是異議人辯稱其通過路口時,號誌尚為直行及右轉綠燈,而通過路口三分之一時,號誌始轉為黃燈云云,然依上述計算所示,異議人應於承德路北往南方向號誌尚為黃燈前,即已從上開路口三分之一處到達民族西路之機車待轉區,而不可能於上開路口號誌已轉為紅燈及左轉綠燈時,始為警於該機車待轉區內攔停,是異議人前揭所辯,顯不可採,其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騎乘上開重型機車,於前揭時、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並記違規點數3 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2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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