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0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表明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