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林素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96年度易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林素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林素卿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