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號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具保人於民國95年8 月14日因被告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