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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仁陳介安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儷瓊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陸佳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91 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6452號;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6104、70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儷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儷瓊提起上訴所敘之上訴理由未臻具體,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