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儷瓊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陸佳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91 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6452號;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6104、70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儷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儷瓊提起上訴所敘之上訴理由未臻具體,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