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杜惠錦陳美彤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6號

聲 請人即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潘麗茹律師

      葉建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警方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發還予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警在被告甲○○住處扣得之電腦一台,經檢察官勘驗後認與本案無關,該扣押物既與本案無涉,爰聲請發還被告之妻乙○○領取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方於96年4 月4 日至被告上開住處搜索,扣得被告甲○○之妻乙○○保管中之電腦主機一部,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可徵(參4450號偵二卷第87至91頁),經檢察官檢視後,均為居家照片,與本案無關等情,有檢察官96年5 月18日訊問筆錄可徵(參4450號偵三卷第333 頁),且本院亦認上開電腦主機非本案之證據或得扣押物,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發還予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