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6號
聲 請人即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潘麗茹律師
葉建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警方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發還予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警在被告甲○○住處扣得之電腦一台,經檢察官勘驗後認與本案無關,該扣押物既與本案無涉,爰聲請發還被告之妻乙○○領取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方於96年4 月4 日至被告上開住處搜索,扣得被告甲○○之妻乙○○保管中之電腦主機一部,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可徵(參4450號偵二卷第87至91頁),經檢察官檢視後,均為居家照片,與本案無關等情,有檢察官96年5 月18日訊問筆錄可徵(參4450號偵三卷第333 頁),且本院亦認上開電腦主機非本案之證據或得扣押物,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發還予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