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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秀鳳許碧惠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11月15日裁定自96年11月2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嗣於97年1 月17日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裁定自97年1 月2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又於97年3 月13日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裁定自97年3 月2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茲本院以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7年5 月14日當庭宣示,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群翔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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