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