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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育仁黃雅君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現羈押臺灣士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 月19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嗣又於96年6 月15日訊問被告2 人後,裁定被告2 人均自96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茲本案業經本院於96年7 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6 日宣判,被告丙○○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被告甲○○則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至堪認定,因認被告2 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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