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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8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8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6年2 月8 日所為裁決(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V2805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3日凌晨2 時36分許,駕駛其所有車號1759-FL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與長安東路,為警攔檢盤查,因其有酒氣,遂請其為酒精測試,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95年12月23日以北市警交字第AEV280953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通知單)舉發,原處分機關因認異議人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而於96年2 月8 日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V280593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第1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5年12月23日至臺北市○○○路○ 段友人處飲宴後,因自知酒醉不勝駕駛,遂與外國友人至未啟動之1759-FL 號自用小客車稍作休息,於取物準備離開時,警員敲車窗盤問有無喝酒,經告知有喝酒後,警員不顧異議人反對,強要異議人將車啟動開至新生北路1 段100 號臨檢,異議人駕駛至新生北路1 段100 號,是受警逼迫,然均未被理會,強行開單,警方執法過程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

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 款亦有明文。又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4 毫克以上未滿0.55毫克,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新台幣34,500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有明文。

經查:

㈠查異議人於95年12月23日服用酒類後,經警為酒精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95年12月23日北市警交字第AEV280953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徵,復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堪認異議人為警酒精測試時,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應堪認定。異議人雖以上詞為辯,然查異議人於96年1月9 日之陳述書載明:「本人與友人於當地飲宴後至車內拿取物品並將汽車從人行道上面移置路旁,... ,員警盤檢時... ,員警仍強制本人再次啟動汽車」等語,及其所提友人梶本哲之證明書亦記載:「After Mr. Chan moved his car(1759-FL)from the sidewalk of car park to the otherside of road,the police man ran to Mr.Chan's car andforced he to star his car and drive to the police'sdetection station for alcohol test. (在詹先生將其1759-FL 車從停車場之人行道移置路邊時,警員跑過來強迫詹先生再啟動汽車駕駛至警察指定之地點為酒精測試)」,堪認異議人是先駕駛移置汽車後,警察見狀始令其將車駛至指定地點進行酒精測試至明,是在警察發現要其駕車至指定地點進行酒精測試前,異議人已有駕車之行為。查被告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後,仍駕駛上開車輛從人行道上面移置路旁,是其有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仍駕駛自小客車之違規行為,甚為明確。

㈡縱本件舉發之員警確有於異議人熄火後,仍強要異議人駕車至設置之酒測地點進行酒測之不當執法行為,然此亦為員警應否受行政懲處之問題,異議人自難以此卸其違規之責。

綜上所述,異議人違規事證明確,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異議人確有原處分機關認定之違規情事,是原處分機關為前開裁決,核無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8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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