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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72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6859號、第7616號、第9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1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復自97年1 月1 日及97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2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