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69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96年12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可據,嗣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然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