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94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於96年11月6 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執更字351 號指揮入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有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法撤銷羈押,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4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