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2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5 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二、茲本院於96年7 月6 日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 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