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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2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2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5 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二、茲本院於96年7 月6 日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 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白心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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