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