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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敬評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敬評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被告敬評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1月23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1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59 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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