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20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謝靜恆許碧惠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20號

自訴人
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2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