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0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蕭晨洲(原名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毀損部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第357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晨洲(原名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