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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1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75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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