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清休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超律師
張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清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清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96年3 月16日提起公訴,於96年3 月23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其所犯之刑法第302 條、第304 條之罪,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3 月23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6 月22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6年6 月12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