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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謝靜恆許碧惠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清休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

      張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清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清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96年3 月16日提起公訴,於96年3 月23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其所犯之刑法第302 條、第304 條之罪,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3 月23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6 月22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6年6 月12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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