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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秀鳳黃珮茹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繳納現金20萬元後,已將被告甲○○釋放,此有本院94年保刑字第296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參(參本院94年度偵聲字第148 號卷第12頁反面)。被告甲○○復因違反本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95年6 月16日繳納現金2 萬元後,將被告甲○○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500108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佐(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54號卷第86頁)。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